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难点在一线。南通开发区围绕组织协调、权责清单、人员管理等工作重点,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切实提高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加强属地管理,推动重心下移。一是实行区级协调监督。在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区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重大案件执法,监督指导街道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区街联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区综合执法局相关处室分别与区综合执法大队综合科室等实行联合办公,推进综合执法标准化、扁平化、信息化建设。二是强化街道属地管理。确立街道在属地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将执法权限、执法力量下沉到街道,推进综合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坚持权随事走、人随事走、费随事走,实现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下沉的综合执法力量,由街道办事处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外统一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派驻街道执法人员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人员编制下沉。推动综合执法人员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除综合协调岗位外,原则上应安排执法人员下沉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将区综合执法大队现有人员编制及协管员限额合理分配到街道执法中队。
制定权责清单,理清执法责任。一是明确执法权责清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将区综合执法局行使的部分执法事项下沉到街道,在街道统一集中行政执法权。根据确立的综合执法范围,在法制部门的审核协调下,区综合执法局与街道协商对接,合理划分区综合执法局和街道之间权责关系,梳理确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程序清单”三项清单,明确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内容、程序和责任,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综合执法事项及执法区域范围。明确集中到街道统一行使的执法事项主要有三类:街面上常见的、不用专业技术即可直接认定的简单执法事项;群众诉求迫切、需要即时快速查处而相关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执法事项;矛盾突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需要集中执法力量实施查处的执法事项;具体范围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绿化管理、房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创新运行机制,严格人员管理。一是统一人员招聘调配。建立综合执法人员编制“周转池”,派驻在街道的综合执法人员身份保持不变,但工作关系、组织关系、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由街道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街道可在编制总量或人员限额内根据空编(岗)情况定期提出补充计划,由区组织部(人社局、编办)进行定期统一招聘。区综合执法局重点抓好下放职责的监督管理和下放事业人员的备案管理,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二是规范干部任免交流。下沉街道后,副科职以下(不含副科职)综合执法队人员和协管员,由街道党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和能力表现等进行任免和管理,报区组织部备案。建立街道间综合执法干部定期交流机制,结合综合执法业务需求,街道可向区综合执法局提出调整建议,报组织部(人社局)统一调整交流。三是加强教育培训考核。区综合执法局和街道要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实效化培训机制及联动培训机制,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的入职和在岗教育培训,强化对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街道具体负责制定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人员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下沉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协管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面上综合执法业务工作的督查,列入对街道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四是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和街道要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对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作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足额保障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严禁挤占、挪用,切实加强执法专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