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照标准配齐配足基层执法人员
严格落实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通安监〔2014〕221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20〕5号)要求,确保15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配备6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同时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从事法制审核工作,并按不低于1:3的比例配备城管执法辅助人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人员的比重,保持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专职专用,禁止调配用于其他非执法岗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禁止通过公司化、企业化等外包形式开展独立执法。
二、压实镇(街道)和部门的执法管理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推动县各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进一步推行“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监督平台运用,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杜绝以罚代管、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怠于执行等行为。强化县级部门对直属执法队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对行业系统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考核指导责任;强化县城市管理局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条线管理责任。在有行政执法队伍的部门,增设执法监督科,选优配强专门人员,常态化组织业务能力提升和文明规范执法培训,开展对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如东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63号)规定,在《如东县县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19版)》、《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清单(2021版)》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推动执法队伍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杜绝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对照《如东县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东政办发〔2021〕99号)和《如东县“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第一批)》(东编办〔2020〕31号),严格落实镇(街道)对属地行政执法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完善下沉执法力量的双重管理机制
严格落实《如东县县级派驻镇(街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东编办〔2020〕36号)规定,下沉执法力量实行属地和条线相结合的双重管理。对以派驻方式下沉的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分局)、如东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分局、水利站、卫生所、兽医站等机构,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体系,党组织接受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日常工作由所在镇(街道)统一考核,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均事先征求所在镇(街道)党(工)委意见。派驻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县级主管部门、镇(街道)共同组织,重点考量服务大局、履行职能、作风效能、队伍建设等方面,派驻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两个部分,其中由镇(街道)负责对派驻机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情况考核和群众满意度测评,上述两项考核项目在考核中的权重不低于50%;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派驻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该项考核项目占剩余考核权重。考核结果由县级主管部门汇总,并送镇(街道)备案。对以下沉人员方式到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县属、镇管、镇用”,其工作关系、组织关系、日常考核等由镇(街道)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仍由县城管局发放,年度考核由各镇(街道)负责并确定等次,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由各镇(街道)按规定发放。县城管局在职能下放、人员下沉后,持续做好业务指导、队伍建设工作,合力推进镇(街道)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